我国硫酸进口应予控制

  有关专家认为,我国硫酸进口应予控制,进口硫磺量应控制在国际贸易量的 15%-18%为宜。
  1.整顿硫磺制酸项目的审批手续:凡是新建或改造的硫磺制酸装置(包括 单独建设或配套建设的)经各级审批后,均应报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提出行业 意见后,上报国家经贸委批准,以统一归口,防止硫磺制酸装置的无序建设和盲 目扩大生产能力,从源头上控制进口硫磺的继续增长。
  2.进口硫磺应当本着优先考虑大型磷复肥基地和高浓度磷复肥企业的生产 需求的原则,以促进磷复肥产品结构的调整。
  3.对环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大、中城市和地区,可适当选用硫磺制酸装置 ,但应从区域的硫酸平衡,从严控制建设规模。
  4.其他进口硫磺制酸装置,应当主要建在沿海靠近港口的地区,以降低原 料成本,真正体现进口硫磺的优势。
  5.国内硫铁矿制酸企业,在国际硫磺价格走低时,可以考虑适当进口硫磺 进行掺烧,以降低生产成本。不要轻易将硫铁矿制酸改为硫磺制酸,从而失去了 原料供应的灵活性。